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由人身伤害或者疾病引发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并非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范畴。
这是因为此类赔偿金与特定个人存在着紧密联系,其主要作用在于满足受害者的医疗需求以及日常生活所需,具有明显的专项使用特征。
基于以上原因,这些财产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是应归属于实际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