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于被裁定犯有生产或销售假药罪的个人而言,其将被永久禁止参与药品生产和经营业务。
具体来说,对于生产、销售假药,以及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相关部门将依法没收其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从所在单位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同时处以其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这些责任人还可能面临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严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