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补偿问题,我们通常会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根据所征用土地之前的用途来给予合理的资金补偿,确保足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属设施与青苗的赔偿费用,同时还需妥善安排被征地居民的社会保障事项;
其次,若所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范畴,那么补偿金额应为该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平均每年产值的六到十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