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抵押关系
存续期间内,除非
抵押人与
抵押权人之间有特殊的、明确的相反约定(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方),否则抵押人享有自由转让
抵押物的权利。
在此情况下,抵押人对于抵押物的处置权限并无任何限制,其所进行的抵押物转让行为,应视为合法有效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物权变动规则。
因此,
受让人将依法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人仍需承担向抵押权人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
若抵押权人能够提供充分
证据证明抵押财产的转让可能会对其
抵押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则抵押权人有权针对转让价款提出请求权,并要求行使物上
代位权。
当抵押权人成功主张了物上代位权时,原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将会自动终止。
《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