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乃是指自然人在独立实施各类民事法律行为、行使相应民事权利以及履行相应民事义务方面所具备的特殊身份地位。
鉴于自然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其对于各类事物的识别与判断能力可能会受到诸如年龄、智力水平、身体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故而我们通常会根据这些因素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别,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
每种类型的民事行为能力都将导致相对应的法律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八周岁这一关键性的年龄界限,将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阶段:
在八周岁之前,他们被视为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在年满八周岁之后,则转变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而为我们进一步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类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