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农村地区,关于宅基地的买卖行为并不被认为符合法律规定。
实际上,我国农村的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权为基础,而作为其中重要构成部分的宅基地,本质上属于农村集体土地的范畴,农民所享有的仅仅是对其的使用权。
因此,无论是在城市与乡村之间,还是在村民集体内部,宅基地都无法进行自由买卖。
对于那些已经出售或租赁住房的农村村民,如果他们试图再次申请宅基地,将不会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