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如存在以下五种情形之一,将会丧失继承权:
首先是恶意杀害被继承人;
其次是因争夺遗产而对其他继承人实施杀人行为;
再次是长期遗弃被继承人或严重虐待被继承人;
此外还有伪造、篡改、隐瞒甚至销毁遗嘱,情节极为恶劣者;
以及通过欺诈、威胁等手段驱使或阻止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情节极其严重者。
若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确实有悔过表现,且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者在遗嘱中被重新列为继承人,则该继承人并不丧失继承权。
同样地,如果受遗赠人有本条款所述的行为,也会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