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发现征地补偿不甚合理之处,建议您首先向当地县级政府提出申诉。
若问题未能得以妥善解决,您还可以进一步向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若您对于土地补偿款项的分配存在异议,或者认为此分配过程并不公正且不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您可以选择至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解决。
关于起诉的流程,与一般的民事案件并无本质区别,只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补偿款分配的不公平、不合乎情理以及违法性即可,之后由法院依据事实做出裁决。
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事实上尚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民事诉讼时,人民法院会告知他们应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然而,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金额提起民事诉讼,则人民法院将不会予以受理。
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土地补偿费应归属集体所有,并应分配给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安置补助费则应归属土地承包人,并应分配给在承包期限内失去土地的土地承包人;
至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则应归属经营种植者及其附着物权利人,具体的分配方式可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商讨后决定。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