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从案件正式移交审查起诉的那一刻开始,便拥有了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而在自诉案子里,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伴随着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则有权力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至于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样享有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益。
所谓委托诉讼代理人,就是指依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替他们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需要依靠被代理人的授权来进行诉讼代理活动,所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常被称作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以下这些人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此外,以下这些人也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