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备如下显著特性:
首先,仓储合同属于诺成性质的合同类型;
其次,在仓储过程中,货物的所有权不会发生任何形式的变更,仅为货物的占有权暂时性地移转给仓储保管方,而货物本身所蕴含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相关权利依然归属于存货人所有;
再者,仓储合同规定的保管对象必须是动产类物品,而非不动产,因此不动产无法成为仓储合同的合法保管对象;
最后,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必须依法获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质,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来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