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完全逮捕到所有涉案人员的情况下,若具备适当条件,便可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手段,而非案件审理终结的表现形式。
为了正确理解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关注案件最终的处置决定,例如是否予以不起诉、免予起诉、判决无罪、宣告缓刑等等。
应用取保候审这类强制手段能够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面地生活并且继续原先的职业活动或劳动岗位,以此回报社会,同时也能让他们感受到国家与社会对他们的关爱。
此外,取保候审还能有效降低国家在关押囚犯方面的生活及管理成本,从而减轻监狱系统的工作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有权批准实施取保候审:
(1)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亦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4)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结完毕,仍需采用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