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地区的
拆迁事宜,其合法性问题主要取决于强制拆除过程中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
法规的要求。
若被征收者未履行
征收补偿决定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机构申请复议或发
起诉讼,政府有权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强制拆除的请求,若经过法院批准,那么此种
强拆房屋的行为便具有了合法性。
在此情况下,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带
补偿金额以及专户存储账号、
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地址与面积等详细信息。
强制拆迁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首先,被征收人须在法定期限内未就征收事项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其次,强制拆迁的实施必须以补偿决定为前提条件;
最后,必须对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以及周转用房等多种方式的补偿方案。
司法强拆的具体流程如下:
首先,拆迁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交书面的
执行申请,同时,还需要提交执行根据,也就是
行政裁决书及其相关材料。
其次,法院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之后,会从申请程序、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申请程序合法、材料齐全的案件,法院将会予以
立案并尽快展开执行工作。
再次,对于已经立案执行的案件,法院会向被拆迁人或被
拆迁房屋承租人发送通知书,明确规定履行期限,若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则将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最后,法院会将执行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
申请执行的拆迁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