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结婚之前购置的房屋,无论其所有权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只要房产证上载明了双方的名字,那么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需共同承担该房屋每月的分期付款责任。
在此情况下,该房产便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若在离婚之时,双方无法就此房产的分配达成共识,则应交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
反之,若在结婚前,某一方单独购买了房屋并将其所有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在婚后,夫妻双方仍需共同承担该房屋每月的分期付款责任,那么在离婚之际,该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如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登记方,同时,对于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离婚时,登记方应对非登记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