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因种种原因而不再愿意与丈夫共同生活,试图通过离婚来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但遭到男方坚决反对,则女方有权前往男方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通过提交离婚诉讼的途径以终结这对夫妇的婚姻关系。
在人民法院处理此类离婚案件时,首先需要履行调解程序;
若经过细致调查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那么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然而,若经由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离婚之后,夫妻双方仍持续分居长达一年之久,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批准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