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于结算方式的规定如下所述:
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担医疗费用支付责任的前提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直接与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经营单位进行结算。
对于普通住院治疗所需的基本医疗支出及地方补充性医疗支出,我们将其划分为相应服务单元,并根据住院门诊人次比例标准进行结算。
而针对门诊费用以及药品费用环节,同样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以及药品经营单位直接进行结算。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