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在接到权利人或相关利益方提出的申请后,根据其所认定的登记簿记录中存在错误的事项进行记录到登记簿中的操作。
在此过程中,如果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不愿意接受更正的决定,那么利益相关者则有权利提交异议登记申请。
对于权利人来说,如果他们对异议持有异议,必须准备好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
身份证明以及证明登记簿记录存在错误的相关文件等资料,以支持自己的观点。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
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
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
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