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流运输环节中,如货物受损,理应由承运方负责赔付。
对于货物的毁灭或缺失所导致的赔偿金额,若双方已事先约定,则应严格遵循此约定;
若无任何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可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需依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进行确定。
若仍然无法确定,则应根据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时抵达目的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赔偿金额。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也应遵照执行。
当两个以上的承运商采用相同的运输方式联合运营时,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商应对整个运输过程负有全部责任;
若损失发生在某个特定的运输阶段,那么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商以及该阶段的承运商将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承运商能够证明货物的毁灭或缺失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行为所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灭失且尚未收取运费的情况下,承运商无权要求支付运费;
但若已收取运费,托运人有权要求退还。
若法律另有规定,则应依其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