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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修路占地如何赔偿

关于道路修建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问题,各省份间存在差异,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征用土地政策及赔偿标准规定。
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如期且足项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同时妥善处理农村村民的住宅及其附属建筑物、青苗等补偿事宜,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
对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农村村民住宅问题,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个人意愿,采用重新分配宅基地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多种方式,以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进行补偿,从而保障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其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最新修订: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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