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刑事拘留程序,其从开始执行
拘留至向检察机关提出
逮捕申请的整个过程,通常为十天时限。
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此类
被拘留者采取逮捕措施,应在拘留实施后的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递交书面申请,以请求审判监督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检察机关应对收到的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核及审理,并须在审查完毕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或是不予批准逮捕的明确决定。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