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与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度民事行为能力被征收人签订的
拆迁协议中,其整体均为无效性质。
2、若
拆迁方未能依法办理相应的拆迁许可证书,便丧失了获得拆迁资质和权利的基础,进而所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将被判定为无效。
3、被征收人应为被拆除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者,而非其他无关人员。
因此,若拆迁方与未列入拆迁范围之内的
当事人签署的拆迁协议,则该协议将被视为无效。
例如,常有被征收人的亲属代为签订协议,然而此类情况下,亲属并非被征收人之一,故此种协议亦属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