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修订和改进后,传真形式的欠条也是具备法律效力的。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认可了通过传真的方式所签署的书面文书。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律支持传真方式的使用,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倘若对方对传真文件的真伪性提出质疑,则必须提供充分证据来进行佐证。
而对于传真文件真实性的证明,这无疑是一项充满挑战的任务。
若无法证实传真文件的真实性,那么也就无法证明该文件确实已经被签署。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