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会被视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某一方在同一种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极其相似的标志,又或是在类似但并不完全相同的商品中运用了与他人已注册商标完全一致或极为相近的标识,极有可能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判定为注册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