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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明文规定,具备国家职务身份的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若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以至于导致珍贵文物遭受破坏或流失的严重后果时,其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罚惩罚。
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二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的第三十三条,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主要是针对那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珍贵文物遭到破坏或流失,并产生了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
具体而言,当涉及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均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文物遭受破坏或流失的;
2.致使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坏的;
3.其他因严重不负责任而导致的严重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二、渎职犯罪案件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
一、
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最新修订: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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