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补偿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无异议,但始终未实际收到补偿款的情况,您有权向法院寻求救济途径以推进协议的执行。
2.违约责任:
一旦补偿协议签订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约履行其应尽之责时,对方均可行使法律权力提起诉讼。
3.因此,若拆迁部门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补偿款项,被拆迁人有权依据协议内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强制性交易行政行为,其合法性必须建立在“公共利益”需求以及公平补偿原则之上。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充分补偿的特定条件下,方可根据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由于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二是当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时,宅基地使用权亦将随之终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