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安机关接获遗失之物时,应积极寻找遗失者本人并请求其前来认领。
若无法找到遗失者,则可将遗失物品存放在专门设立的遗失物品招领处,等待失主前来认领。
自公安机关发布遗失物招领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仍未有人前来认领的,该遗失物将被视为无主财产,归属国家所有。
公安机关有权对遗失物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需上缴国库。
对于拾得遗忘物的情况,拾得者应当主动归还给失主。
如拾得者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又拒绝交出的,将构成侵占罪。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