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誓许诺的法令要求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首先,指受邀之人为言词的主体方,即需由他们发表许诺;
其次,须将其向
要约人表达,即便要约人对此未有回应也不影响其效力;
第三,承诺载明的内容务必与要约所述保持一致,不得有任何偏离或更改;
最后,若要约中已明确规定了承诺的期限,那么该承诺就需要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做出,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反之,若要约并未对承诺期限进行规定,那么承诺者就应该在合理的时间段内完成,以确保其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若承诺并非直接向要约人发出,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有效的承诺,无法达到与要约人
签订合同的预期效果。
《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