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要求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人或者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履行缴纳鉴定费用的义务。
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五条也明确指出,若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应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并预先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
而在卫生行政部门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任务移交给相关单位进行时,同样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事先承担鉴定费用。
最后,如果经过鉴定被确认为医疗事故,那么鉴定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承担;
反之,若鉴定结果显示并非医疗事故,则鉴定费用将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负责支付。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