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不得将违约金与定金两种救济方式予以并用。
若双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已明确规定了定金及违约金条款,那么在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应仅能选取其中一种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而非两者皆行之有效。
具体而言,倘若选择适用定金制度来维护自身权益的话,即便当事人事先商定的定金数额无法充分弥补其所遭遇的实际损失,亦可依法主张要求对方赔偿超出定金部分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