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值得指出的是,死刑执行可变更的情况主要存在于两种场景之中,其中一种便是暂时终止执行死刑,另一种则是暂停执行死刑。
其次,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法规第262条款规定,当下级人民法院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死刑的命令时,理应在七个自然日内正式履行死刑。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该立即停下手头的工作并立刻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慎权衡之后做出最终决定:
(1)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原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情况;
(2)在执行死刑之前,罪犯主动揭露重大犯罪事实或展现出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改判的情况;
(3)罪犯正处于孕期。
对于前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情况,一旦导致其停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必须再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执行死刑的命令方可继续执行;
而对于因前述第三项原因而停止执行的情况,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判决进行重新审理和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