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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款可以从查封房产中优先执行吗

所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主要含义在于:
承包商按照承揽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完整无缺地完成了既定的施工作业,但在此过程中,发包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足额的工程价款,且即便经过承包商的反复催促与提醒,发包方仍然未能在合同所约定的期限之内或合理期限范围内履行支付责任时,承包商有权依法享有对该建设项目进行折价或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享先受偿的权力。
关于这一权益的实际行使条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详细解读:
首先,建设工程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循最初签订的合同条款,全面履行自身应尽的所有义务;
其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且在验收环节达到合格标准;
第三,建设工程承包商需行使先行催告权。
即在发包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不能擅自决定将该工程进行折价、拍卖处理,而是应该通过催告的方式,敦促发包方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相应的价款;
最后,在实现这一权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和方式。
此外,我们还需要关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商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新修订: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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