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土地所有权及
使用权所引发的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妥善解决:
首先是协商和调解,这通常是首选的解决方法;
其次是
仲裁,若双方对于协商或调解的结果并不满意或者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仲裁机构无疑会成为他们的选择之一;
最后,当争议无法通过前述方式得到有效解决时,可以选择通过
法律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如下:
当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出现争议时,双方
当事人应当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和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不愿意进行协商或者调解,或者经过协商和调解仍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而对于仲裁机构作出的
处理决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收到该决定之后的30天内,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