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能否独立地对担保人提起诉讼,这取决于具体情况。
1.若作为一般保证人的角色,必须在主合同争议未经司法裁决或仲裁以及就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合法强制执行但仍然未能满足债务需求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亦即不能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2.然而,当担任一般保证人的角色,并且在主合同争议未经司法裁决或仲裁以及就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合法强制执行但仍然未能满足债务需求之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便可以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拥有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或者已经失去了履行债务的能力。
(四)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第1条所规定的权利。
3.若是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角色,那么在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以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