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即在破产事件之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全权接手管理破产资产并负有对其实施妥善保管、彻底清理、准确估值、妥当处置以及合理分配等职责的机构。
作为管理人,他们需要履行的责任十分重大,必须要具备足够的责任心与敬业精神,以忠诚的态度去执行自己的职务。
值得注意的是,管理人的薪酬待遇将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而如果债权人会议对于管理人的薪酬存在任何异议,他们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