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条款,执行董事具备代理股东进行诉讼的合法资格。
具体而言,当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层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背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准则;
其行为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请示董事会或未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当地司法机构提出诉讼申请。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