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明文规定,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是剥夺政治权利等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
倘若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有殴打、侮辱他人等严重情节,则应对犯罪分子予以从重处罚。
对于那些因非法拘禁行为导致他人重伤的罪犯,应处以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
若致人死亡,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极刑。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拘禁,也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