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拆迁安置房未能在约定的时限内如期交付给被拆迁者,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赋予的权益,他们有权依法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手段保障自身利益。
此外,对于拆迁安置协议中的条款存在不满之处,也可通过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的方式进行调整,以确保得到公正合理的补偿方案。
倘若以上途径仍然无法找到妥善解决方案,则可进一步诉诸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对于评估报告结果存在疑虑的情况下,应当在收到评定结果后立即于十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若对复核结果依然持有异议,应在收到复核结果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以便获得准确的结论。
另外,如果涉及到因征收房屋而需搬迁的情况,作为房屋征收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倘若选择了房屋产权调换这一安置方式的话,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征收部门也应对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或者为其提供周转性住房用以解决临时居住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