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核准其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时,倘若法院予以认可,则可以依法进行鉴定活动;
而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提出鉴定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将行使释明权,即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司法解释,若当事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乃至计价方法之间存在明确的约定,则应当按照事先达成的协议来结算工程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
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