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自诉案件经过立案程序之后,允许当事人撤销该项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尚未宣判之前,自诉人可与被告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选择撤回自诉申请。
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会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若确信自诉人和解或撤诉的决定出自其真实意愿,则应依法作出准予撤销诉讼的裁定;
反之,如果发现存在受到强迫、恐吓等非自愿因素影响的迹象,则不会给予批准撤销诉讼的决定。
这一法律规定所涉及到的“自诉案件”,是相对于“公诉案件”而言的概念。
具体来说,自诉案件是指由自诉人主动发起诉讼的案件类型。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自诉案件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仅需告知即可处理的案件,另一种是无需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轻微刑事案件,例如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公开侮辱他人或诽谤他人的案件、拒绝履行已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重婚案件、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等等。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