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父母决定在婚后赠予儿子房产之际,若赠与条款明确表明只是赠予给儿子本人,则这份礼物便归为儿子的私人财产,儿媳对此并无权分享权益。
然而,若在赠与合同时未对受赠者做出任何限制或声明仅限于儿子一人获得,那么这个房屋便将列为儿子与儿媳的夫妻共有财产。
因此,在离婚裁决时,儿媳将有权利要求从该房产中分得她应有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