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假释过程中,首先须经过监狱展开针对单个囚犯的全方位考核,随后依据完整且严谨的考核结论,向人民法院顺次递交假释请求,紧接而来的便是由人民法院进行细致而审慎的裁决。
一旦人民法院批准了假释请求,那么监狱便会严格按照期限执行假释,并向每位成功获释的囚犯发放相应的假释证明文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监狱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对于部分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只要他们满足了法定的假释条件,监狱就有权利依照综合的考核评估,向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
自人民法院收到建议书之日起,其应在一个月之内作出裁决;
若案件过于复杂或情形特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适当延长一个月的审核周期。
同时,假释裁定的副本还需抄送给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备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