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过程中,若
抚养人自身的总收入发生显著下降,则可以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适当降低
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现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主要是由
抚养义务人的实际收入状况所决定的。
因此,通常情况下,如需调整抚养费用,只能在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出现明显下滑,甚至陷入无收入状态时才得以实现。
例如,抚养义务人的薪资待遇出现大幅度缩水,或者由于疾病、
伤残等原因导致其劳动能力严重受损乃至丧失。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
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