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依法
拘留或者被
司法机关监视居住的
当事人,原则上是不得擅
自离家外出的。
也就是说,除非得到相关执法机构的许可,否则他们不得随意离开被监视居住的场所。
这一限制是为了确保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应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住所。
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则可以在指定的居所中执行。
但是,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以及恐怖活动
犯罪等特殊情况,如果在住所执行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工作,那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后,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内执行,但必须避免在
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案件的调查和审理过程不受干扰,同时也是对被监视居住者的一种保护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