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探讨到关于
继承权利的问题时,我们必须明确地了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
继承人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将会失去
继承财产的资格:
(一)故意谋害被继承人;
(二)为了争夺遗产而残忍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狠心遗弃被继承人,或者对被继承人进行严重的虐待;
(四)恶意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
遗嘱,情节恶劣;
(五)使用欺骗、威胁等手段强迫或阻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或撤销遗嘱,
情节严重。
然而,如果继承人存在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但能够真心悔过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者在遗嘱中被重新列为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同样,如果
受遗赠人存在本条款所述的行为,也会失去接受遗赠的权利。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
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