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罪犯满足
减刑条件后,并不必然能获得相应
减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等不同
刑罚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若能够恪守监管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有
立功表现者,可依法申请减刑;
但若存在以下六种
重大立功行为之一的,则必须给予减刑:
(1)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的;
(2)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
(3)具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2、关于减刑程序方面,对于罪犯的减刑申请,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将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
立功事实的,将裁定予以减刑。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擅自减刑。
《
刑法》第六十八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