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当职工符合以下任何一种特定情形时,便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购置、建设、翻新或大修自有住房;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
鉴于住房公积金仅限于上述用途之一,因此无法使用该项资金进行购车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