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阐述了何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获得的以下收入皆应视为共同财产,遵循法定归属原则:
(1)工资、奖金及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以及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但需排除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述情形;
(5)其他依法应属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这些共同财产,夫妻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依据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在离婚之际,夫妻双方应对共同财产进行协商处理;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并遵循保护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