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无法对另一方所拥有的私人企业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如若当事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些私人企业资产实质上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产,那么在离婚的法律程序中,双方应当先行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财产分配问题。
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等待法院依据财产本身的实际状况,并兼顾考虑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等多方面因素,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