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书遗嘱的有效性条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遗嘱的订立必须要有两位及以上的见证者在场,并且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作为代书人;
其次,无论是代书人还是见证者或者遗嘱人,都应该在遗嘱上亲自签字,同时还要注明代书遗嘱的具体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最后,代书人必须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
至于见证人的资质要求,具体包括:
其一,必须具有健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二,对于遗嘱的内容和使用的语言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
其三,与继承遗产之间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或利害关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的订立应由两位及以上的见证者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位进行代书,然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者共同签署,并注明具体的年份、月份以及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