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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2024-05-08 09:25:19 已帮助10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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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是如何规定的
抵押物登记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范围,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若抵押物为不具有固定地点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向负责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而对于城市房地产及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的抵押行为,则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的,需经有权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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