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部门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抵押物登记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范围,现行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若抵押物为不具有固定地点的土地使用权,则应向负责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而对于城市房地产及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的抵押行为,则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进行登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其抵押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以下抵押物的登记部门是: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其他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车辆、船舶等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生产设备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人以国有资产抵押的,需经有权部门出具书面同意书。
(六)以其他抵押物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