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诉讼所需办理之手续步骤如下:
1.原告须携带诉讼所需相关证据及材料,前往当地法院提交控告书与证据;
2.法院收到案件资料并获知原被告信息之后,会着手启动诉讼阶段的各项流程,对案情展开深入的审查与讨论;
3.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公正合理的调解工作;
4.若调解不成,则由法院作出正式裁决,判定是否同意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